珠寶鑑定師兼“鑑價”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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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鑑定師兼“鑑價”之適當性

曾健民2014/10/9

兩年來電視購物頻道退燒取而代之為珠寶(寶物)鑑定團,珠寶(寶物)鑑定加鑑價導致全台一股珠寶熱流,但處於珠寶業界卻變成冷漠加烏雲籠罩,唯獨珠寶鑑定所的鑑定個案增加是唯一受益的。

就珠寶鑑定師主要職責為貴重珠寶鑑定其材質及所屬物種之真偽,並非替其物品或商品進行所謂的鑑價,因珠寶實難有均一同質化的珠寶套用單一價格為其鑑價成結論,然而電視台製作單位為收視率誤導鑑定師加入鑑定流程是為不當,因過於淺見且誤導全國觀眾有製造假象之陰影。全省99%觀眾被誤導成鑑定師開的價格為價值時,雖公會會員反擊更正,但1%不能左右已造成99%的誤導。

珠寶鑑定研究單位世界第一所於1908年由英國FGA珠寶學院設立,歷經百餘年,全球各國也皆成立約10個專屬珠寶國際鑑定單位,且鑑定過程標準是能國際間互為接受,幾乎說是大致國際通範的標準,並非可由個人珠寶鑑定師自由心證為是,且對珠寶產品的表面處理及優化處理確確明文規範,不容自圓其說為各學有異而有所差異,本來珠寶鑑定師從事珠寶鑑定工作就很容易得罪人的,所以珠寶鑑定師更須嚴謹的處理鑑定案件。也免招怨才對。

鑑價部份是有“鑑價師”的特殊區域,目前已有大陸與美國專屬的單位來台授課,完成後授以鑑價師資格,我台灣是暫時無此專業教育機構,其鑑價師教程中將“原料成本” “加工成本”“管銷費用”“營運利潤”“銷售地區”“報價有效3月~6月期限”“其他財、政、經等變數”皆須考量進鑑價領域。反觀當下世界各地的珠寶展商家售價於參加珠寶展的人規劃為“廠商”“批發商”“店家”“買家”“專業人士”“參展人士”“參觀人士”…等等,可借由名牌標示展開價格的差異別,交易過程中也因量及方式價格有別。

本人身為業者又是鑑定師、公會理事長、學校任教,故參與活動較多些,我曾經幫行政院執行處進行鑑定鑑價時,我是使用“結算”價格為貨品“價值”,對法院查封品、檢察處及警局贓物,價格為成本價打五到七折,來店顧客鑑定後若要鑑價我就謝絕鑑價,因不可裁判兼球員,“產品”是製作成品成本價,“商品”就須加入各層級的管銷費用、服務、盈餘盈虧等變數,產品的供應鏈是需互動聯繫的,價格在鑑價時不可信口開河,因商品是由市場供需、買賣成交撮合,故有“成本價”“進價(買價)”“出價(賣價)”“成交價(達成交易價)”,其他如當舖就比照執行處抵稅用時須配合支付現金可套用結算價估計,企業有倫理、市場有機制、金融交易才能穩定,生活安逸美好人生是大家所共求的,但願能提供本人小小的見解,希有助益,敬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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